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涂必军,梅银圆,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722民初37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涂必军、梅银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必军、梅银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72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涂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00元、利息43856.5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6日,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45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91356.5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