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志刚,许惠兰,张宇,孙乐才,项文萍, 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皖0522民初70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志刚、许惠兰:本院受理原告孙乐才、项文萍诉你们与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张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1、依法撤销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孙乐才、项文萍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民事上诉状无法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