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志刚,许惠兰,张宇,孙乐才,项文萍, 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皖0522民初707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朱志刚、许惠兰:本院受理原告孙乐才、项文萍诉你们与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张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1、依法撤销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孙乐才、项文萍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民事上诉状无法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