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朝青,严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25民初353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青与被告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125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理,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朝青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朝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严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