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望,梁玲玲,林纯,徐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5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玲玲、林纯: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望诉被告徐宁、梁玲玲、林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宁不服该判决已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俩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2021)桂0502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宁、梁玲玲、林纯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2021年4月30日前利息1万元,合计6万元给原告陈望;二、被告徐宁、梁玲玲、林纯共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5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陈望。案件受理费6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宁、梁玲玲、林纯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如果届时你未提出上诉或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