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祖超,肖志隆,肖锦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3民初29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志隆:本院受理翁祖超诉你及肖锦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一、肖志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翁祖超借款40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肖锦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