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信利,闫云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闽0212民初44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闫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周信利与被告闫云峰民间借贷纠纷(2021)闽0212民初4462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7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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