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芳雄,邓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49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军: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4991号原告陈芳雄与被告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邓军返还陈芳雄欠款84600元及利息5400元;2.判令邓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