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君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144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君路支行与被告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桂0302民初144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君路支行卡号为6251686000138619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7,096.62元、手续费1,375元、违约金7,326.9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为7,131.70元,此后利息按《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及《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7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