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新友,林耿华,林庆麟, 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113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耿华、林庆麟、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新友与被告林耿华、林庆麟、厦门森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206民初113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