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义,李从海, 山西双东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旭日鑫旅馆 ,山西千叶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7433-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旭日鑫旅馆、李国义、李从海、山西千叶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双东时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2021)晋0106民初74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签订的《玲珑居底商合作协议书》;2、请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搬离太原市迎泽区双塔东街与东岗路交汇处东北角玲珑居底商北侧一层、四层房屋。若到期不搬,由原告全权处分房屋内的全部设施、装饰等及5被告按每月25万元向原告支付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3、请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向原告支付酒店营业额分成款20万元及利息1304.7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暂从2021年6月11日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依法判令5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案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