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卿,谢鹏,何文章,谢勇,谢强,谢兵,张刚,包建华,谢西宁,周莉, 甘肃博峰农牧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博峰农牧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谢卿、谢鹏、何文章、谢勇、谢强、谢兵、张刚、包建华、谢西宁、周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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