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丹玲,玉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28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玉霞:原告朱丹玲与被告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283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玉霞向原告朱丹玲偿还借款本金1278000元;二、被告玉霞向原告朱丹玲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详见民事判决书);三、被告玉霞向原告朱丹玲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四、如被告玉霞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第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朱丹玲有权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7号倚林佳园14号楼2单元2-202号房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玉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