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常凯,曲红英, 大连凯锦商贸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 ,大连融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执375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凯锦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融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常凯、曲红英:本院执行的(2021)辽0204执3752号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4执3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你们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把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你们高消费,并裁定冻结、划拨你们名下银行存款5550463.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常凯名下位于普兰店市铁西福寿街锦园小区(二期)5号1单元1层1号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