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一定,杜志强, 铜鼓县福本华百货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10921号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铜鼓县福本华百货店、杜志强:本院受理原告胡一定诉被告铜鼓县福本华百货店、杜志强产品责任纠纷[(2021)桂0102民初1092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延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2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