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光阳, 南宁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7645号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光阳:原告南宁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7645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原告南宁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阳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21年10月10日解除;二、被告吴光阳向原告南宁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服务费1320元;三、被告吴光阳向原告南宁市恒鑫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9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吴光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