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能,王天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24民初931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天以(广西兴业县小平山镇平山村浪平北三队118-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梁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梁能与被告王天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860元,由原告梁能负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