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能,王天以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924民初93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天以(广西兴业县小平山镇平山村浪平北三队118-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梁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梁能与被告王天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860元,由原告梁能负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4052010400058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1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