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国英,叶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734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青:本院受理原告朱国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国英货款6300元;二、被告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国英借款本金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被告叶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