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于光,叶宇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22民初456号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宇娜(曾用名:叶君艳):本院受理原告谢于光诉被告叶宇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桂09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谢于光与被告叶宇娜(曾用名:叶君艳)于2005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二、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浦江路阳光嘉园3栋9单元6层4号房屋归原告谢于光所有;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浦江路阳光嘉园3栋8单元6层4号房屋的不动产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802元,(原告已预交2401元),由被告叶宇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