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荣,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2民初176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荣: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3月2日利息31282.59元、罚息1748.40元,其后的罚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3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限你方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