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浩,焦洪华,刘敏,贾皓,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煜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双龙航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黔0102民初924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煜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浩、焦洪华、刘敏诉你公司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双龙航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9249号民事判决书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本院判决:一、四川煜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贾皓、焦洪华、刘敏工程款700872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以70087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又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7008728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四川煜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贾皓、焦洪华、刘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62元,由被告四川煜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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