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承寿,何惠珍,陶杰,梁晶,梁寿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205民初806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惠珍:本院受理李承寿诉你与陶杰、梁晶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205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何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所继承被继承人梁寿星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梁寿星所欠原告李承寿的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二、驳回原告李承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6元,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946元(原告李承寿已预交),由原告李承寿负担2612元,被告何惠珍在所继承被继承人梁寿星遗产的价值范围内负担13334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