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勇菊,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22民初95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勇菊:本院受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朱勇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2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朱勇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6783.24元及截止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27595.58元,合计234378.82元;并以尚欠本金206783.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715%计算从2019年4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由被告朱勇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三、由被告朱勇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