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建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22民初92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2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樊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偿还欠款本金18386.0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截止2020年8月1日利息、违约金为23129.27元,自2020年8月2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18386.08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的总额应不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