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雄,肖五妹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法院
内容
肖五妹:本院受理原告林雄诉被告肖五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肖五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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