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光揆,李喜财,徐勇,第三人-胡崇梅,杨保平, 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0)桂0105民初8539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勇:本院受理原告黄光揆诉被告李喜财、徐勇、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崇梅、杨保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四被告依法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看守人员的劳务费89380元;二、四被告依法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施工工程款357652.95元;三、四被告依法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劳务费、钢管损坏费及附加设施费113567元;四、四被告依法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2016年3月27日至2021年6月1日的工程超期费用2850441.25元以及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内外架全部拆除完毕之日止的工程超期费用;五、四被告依法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因(2019)桂0102民初5655号案件原告承担的滞纳金318204.93元(从2019年4月21日暂计至2021年6月1日,直至原告向材料出租方付清租赁费及返还租赁材料时止);六、四被告依法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付因(2020)桂0105民初8539号案件原告承担的违约金344674.97元;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必要的诉讼。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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