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天柱,李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322民初133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凯: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柱与被告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地址不详,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32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天柱工资款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