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峰源,江荣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荣:本院受理原告蔡峰源诉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