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先勇,毛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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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静:本院受理原告刘先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洪州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