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爱珍,胡松明,颜金桥,钟友国,胡松亮, 贵州剑河县复兴节能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8)黔2629民初343号,(2021)黔2629民再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松亮:原告胡爱珍与被告胡松明、颜金桥、钟友国、贵州剑河县复兴节能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胡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黔2629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号:(2021)黔2629民再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钟友国提交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