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伍永仁,吴成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2629民初70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成兵:本院已受理原告伍永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709号。原告诉称:2017年12月26日,你向原告借款2万元,到期未还,多次催要无果,提起本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逾期未作答辩和举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