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成红,邰保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29民初27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邰保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成红与被告邰保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9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缺席判决:不准原告潘成红与被告邰保清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潘成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