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秀辉,刘格会,张克,张磊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2629民初310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格会: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辉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310号。诉请:①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②、依法判令婚生长子张克、婚生次子张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人每月500元),至儿子能独立生活时止。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