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杰,袁义芹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2629民初174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义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杰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29民初174号。原告以你至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诉请:①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准许原、被告离婚。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