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勇,韦敬华,黄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188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敬华: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1889号原告郭勇与被告韦敬华、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敬华偿还原告郭勇借款本金191000元;被告韦敬华向原告郭勇支付利息(计算方式相见判决书);被告黄平在被告韦敬华履行不能且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对其中156000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黄平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可向被告韦敬华追偿;驳回原告郭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