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琼勇, 福建省农资集团厦门公司 ,广西中宏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06民初1205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广西中宏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琼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农资集团厦门公司与被告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广西中宏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琼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农资集团厦门公司支付200091.84元以及逾期付款的损失(4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0018.37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0018.37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0018.37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0036.7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广西中宏粮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农资集团厦门公司支付297864.2元以及逾期付款的损失(11898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00元自2017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0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00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50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5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5966.2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福建省农资集团厦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206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