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姚文霞,蒋松珍,颜超鹏,袁继红,姚良芹,张晓玲,张安然,蒋四济,王东林,王福泉,丁卫平,丁文超,蒋品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皖1602民初1051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丁卫平:本院受理原告姚文霞、蒋松珍、颜超鹏、袁继红、姚良芹、张晓玲、张安然、蒋四济、王东林、蒋品、王福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602民初10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丁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文霞、蒋松珍、颜超鹏、袁继红、姚良芹、张晓玲、张安然、蒋四济、王东林、蒋品、王福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30400元及自2019年4月15日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文霞、蒋松珍、颜超鹏、袁继红、姚良芹、张晓玲、张安然、蒋四济、王东林、蒋品、王福泉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丁文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文超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丁卫平享有追偿权。四、驳回原告姚文霞、蒋松珍、颜超鹏、袁继红、姚良芹、张晓玲、张安然、蒋四济、王东林、蒋品、王福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896元,由被告丁卫平、丁文超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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