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玉梅,王永刚,林立,赵阳,何晶, 北京华油国际物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图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26执恢35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玉梅、王永刚、林立、赵阳、何晶:本院立案执行的北京华油国际物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图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离开你公司经营场所已有多年,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26执恢35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张玉梅、何晶、在未缴纳出资153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永刚、林立、赵阳在未出资147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