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州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陈勇,贵州烨煜实10业有限责任公司,邱磊,王星松, 贵州安丰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 ,贵州健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安丰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天方达矿业有限公司 ,三都县乌细硫铁矿厂 ,贵阳天瑞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烨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03民初1125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阳天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方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健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烨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都县乌细硫铁矿厂、陈勇、贵州安丰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阳天瑞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州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阳天瑞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100万元;三、贵州天方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健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烨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都县乌细硫铁矿厂、陈勇、贵州安丰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安丰实业有限公司、邱磊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贵州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就被告贵州天方达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商务港24层3号的房产(权利证书号:筑房他证南明字第T150753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贵州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10元,由被告贵阳天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天方达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健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烨煜实10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都县乌细硫铁矿厂、陈勇、贵州安丰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安丰实业有限公司、邱磊负担。被告王星松已支付的鉴定费900元由原告原告贵州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王星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