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婢妹,陆奉坤,刘彪,郭争收,吴娜,陆妹齐,陆云妹,陆妹芝,敖小菊,李小银,刘兴仙,刘梓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敖小菊、李小银、刘兴仙、刘梓懿: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婢妹、陆奉坤、刘彪、郭争收、吴娜、陆妹齐、陆云妹、陆妹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刘彪已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你们作为死者刘彪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继续参加诉讼,刘彪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你们有效。因你们下落不明,特此公告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见公告通知后及时与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联系,联系电话:08558536750、08558350218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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