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小企业,陈康,罗玉春,王蕾,赵爽, 贵定中恒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恒羽旭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03民初159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康、贵州恒羽旭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爽、罗玉春: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康、贵定中恒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羽旭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玉春、王蕾、赵爽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03民初15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偿款3791456.98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8月27日起以代偿款4091456.98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16日起以代偿款3791456.98元为基数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贵州恒羽旭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定中恒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赵爽、罗玉春、王蕾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90元,减半收取22295元由被告陈康、贵州恒羽旭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定中恒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赵爽、罗玉春、王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