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鹏,郑静,何俊宏,佘紫纤,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宏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贵阳博正通远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黔0112民初393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内容
贵阳博正通远科技有限公司、独山宏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胡鹏、郑静、何俊宏、佘紫纤: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112民初39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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