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欧阳慧幸,杨华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杨华: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慧幸诉你财产损失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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