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军, 望谟县金利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望谟县金利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劳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