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伟,孙金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323民初1389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金波:本院受理田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3民初138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金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田伟劳务费13940元;二、驳回原告田伟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