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朝甫,陈宏,徐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323民初52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宏:本院受理徐朝甫与徐标、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3民初52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朝甫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8日起计算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标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朝甫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