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斌,崔达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1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达骏: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4138号原告郑斌诉被告崔达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崔达骏返还借款1265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2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126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计算应扣除被告崔达骏已支付的2019年9月份的利息50元)给原告郑斌。案件受理费22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崔达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