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万山,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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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万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诉被告洪万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