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齐明,林昌华,王晓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21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福清市玉屏清荣大道001号翔辉花园C10林昌华:本院受理原告何齐明与被告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晓明对本院(2021)闽01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王晓明诉请:恳请法院依法撤销(2021)闽01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改判林昌华向何齐明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3年11月2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上诉人林昌华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