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齐明,王晓明,林昌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21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福清市玉屏清荣大道001号翔辉花园C10林昌华(出境至印度尼西亚):本院受理原告何齐明与被告王晓明、林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晓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齐明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3年11月2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28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