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梅雨,王梅玉,陈宏忠,石云珍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11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福清市玉屏福塘境93号石云珍(出境至日本):本院受理原告王梅雨与被告陈宏忠、石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陈宏忠、石云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梅雨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以本金2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2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扣除还款5000元。二、陈宏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梅雨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三部分计算:以本金2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扣除还款2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梅玉、被告陈宏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石云珍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